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务必准时到达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的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以缺考论处。
第二条 参加10:05~11:45考试的学生,在9:50以后方可进入教学楼,否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己带足考试课程使用的各种文具,考场上不得向他人借用。但不准将教课书、笔记本、草稿纸带进考场,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四条 学生要在试卷指定位置上清楚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无名试卷不予批阅,以缺考论处。
第五条 学生务必独立答卷,不准在桌面上涂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或图形;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互换试卷、传递纸条……一经发现,一律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六条 学生若将自己的试卷放到旁坐附近,听任旁坐学生抄袭也以参加舞弊论处。
第七条 学生在考场中舞弊,违纪后应听从监考老师的裁定,对不服监考、取闹考场者加重处罚。
第八条 考生答卷完毕后,将试卷交监考老师,然后迅速离去,不得逗留;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必须立即停止答卷上交,凡拖延交卷者,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第九条 考试违纪者(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进考场,不服从监考老师调动者等),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考试作弊者(含协同者),做如下处理:
一般作弊,第一次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开除学籍;指使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