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高职)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美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咎。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口试、操作或其中两者、三者的综合评定;考查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提出问题、思考问题情况及平时各种方式测验成绩等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七条 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20%,特殊情况视课程性质由教学系部与教务处统一研究确定具体比例(-般不超过40%);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考查成绩不允许以一次期末考试代替。
第八条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关系为:90-100分折算为“优”、80-89分折算为“良”; 70-79分折算为“中”; 60-69分折算为“及格”; 59分(含 59分)以下折算为“不及格”。
第九条 教师通过教学平台进行成绩登录。登录成绩后,经专业(课程)负责人审核,系主任审批,确认无误后提交并打印成绩单。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由教师、专业(课程)负责人、系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班级、教师所在系(校区)、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条 教师要求更改成绩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原因,经专业(课程)负责人、系(部)主任、教务处长、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时,需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课程)负责人、系(部)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核查。核查时,由教务办主任牵头,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同时在场核查成绩并做好记录,学生本人不得参加核查过程。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课成绩评定由两方面组成:理论考核和日常行为考核,任何一方面考核不及格者,该门成绩视为不及格,并记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日常行为考核为准,日常行为考核期限为学生在校所有学期。
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和实习(含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答辩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折算办法同第八条),不合格者重修。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计入留降级科目。体育课成绩以五级分评定,要与考勤、课内教学活动中的表现情况、测试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缺考记,并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实验、实训和实习(含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答辩等)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在本学期实验、实训和实习(含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答辩等)课时三分之一;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两份)报系(校区)主管教学主任批准,送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除下述原因外原则上不批准缓考。
(一)因病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
(二)因事外出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缓考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长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安排。考查课程无缓考。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进考场,不服从监考老师调动者等,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做如下处理:
一般作弊:
(1)对互对答案、打小抄、看书本、笔记等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2)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答案或接受答案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3)对在考场上交换试卷或答题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4)累计二次作弊者,开除学籍。
严重作弊:
委托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及以不正常手段获得有关考试试题、试卷等作弊行为严重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重修与降级
第二十条 各专业按学制安排教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首修和重修)有三门以下(含三门),在连续的两个学期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重修。超过“接续的两个学期”时限,或在该时限内无法安排重修的实践课程,一律在第三学年重修。
第二十二条 包括首修和重修课程在内,从第二学期开始至第六学期;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予以降级。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按结业处理;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达到降级者不作降级处理,但必须全部参加第一次重修(如不参加重修作不及格处理),一次重修后不及格科目和第二学期不及格科目达到降级条件者作降级处理;第六学期达到降级条件者作结业处理;降级后的学生,所有二次重修不及格的科目继续执行重修,降级后原有违纪记录仍保留。
降级学生在学校下发降级文件(或通知)后二周之内到新班级报到,无故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降级学生到达新班级后必须完成新班级的所有教学活动(含实践环节)。
免试申请条件:降级学生在降级之前所参加教学活动的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且本学期能够认真参加教学活动,经任课教师考核平时成绩为良好或80分以上者具备免试条件,可申请课程免试。否则,一律参加考核和重新评定成绩。
免试审批程序:本学期教学活动(含理论和实践)结束前一个月,个人提出免试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任课教师给出平时考核成绩并签字,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学籍办审核成绩,处长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免试。以原考核成绩替代本学期考核成绩,并向相关系部和任课教师通报。
第二十三条 第一至第六学期,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补考考试同期进行,原则上与正常考试同场同卷。时间冲突时可另设考场,但试题在正常考试题库中抽取。试卷管理和成绩记载方法与正常考试完全相同,但是,重修次数、每次重修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三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发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参加工作并自主重修原不合格课程 ,自愿申请参加第七学期期末(12月1—14日集中辅导,12月15日考试)或第八学期期末(5月15—29日集中辅导,5月30日考试)专门为结业生组织的仅有的两次考试(一切费用自理),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以后不再受理。
第四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因病、伤等原因(尚不够退学条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较适应的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拟转入系(专业)主任同意,教务处长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批手续由教务处办理。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最多不超过三次,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预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有参军入伍相关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长、学生处长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学生处负责办理休学证明,并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参加保险学生,其医疗费按保险条款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学生费用自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因病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扶养人)签字,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长、教务处长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学籍办备案,教务处学籍办负责办理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五份:学生本人一份,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系部各存档一份。
第三十四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生所在系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 经系书记、教务处长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上限的;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生在校期间两次降级;
(七)新生入学后 经德、智、体、美重新考核复查与入学录取材料不符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由教务处学籍办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正常情况下专业实行三年加一年弹性学制,实行课程重修制[“课程”——单独进行成绩考核的所有理论课、实验、实训和实习(含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答辩等),下同。]
第四十条 第一年至第三年(第一至第六学期)为必修学年,三年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否则,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第四年(第七至第八学期)专门为结业生设置。结业生可以在第四学年内重修不及格课程。是否重修,由结业生自主决定(一切费用自理)。申请重修并全部重修合格者,核发下一年毕业证。以后不再受理重修。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修学时间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关于重修的暂行规定
1.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有三门以下(含三门)不及格,可以重修,每门课程准许重修一次。重修以自修为主,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重修考试。
2.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于第二学期16周~18周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随第二学期补考同时进行(含四门和四门以上)。第二至第五学期经补考后尚未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可以重修。重修以自修为主,并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重修考试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重修考试原则上随下一届同类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第四、第五学期重修考试由教务处单独组织。
3.三年内未完成全部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自愿申请参加第七学期期末(12月1~14日集中辅导,12月15日考试)或第八学期末(5月19~29日集中辅导,5月30日考试)专门为结业生组织的仅有的两次考试(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条 关于补考的有关规定
1.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二周内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补考。补考的成绩加“补及”字样,记入学生成绩表。
2.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表上注明“旷考”、“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3.期末考试被批准缓考者,即失去一次补考机会。
4.补考不允许办理缓考,不按时参加补考者,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5.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成绩以缺考记,并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