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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8/06/18 10:02:29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三年制高职、五年制学生后二年)学生的管理(一年制中专、三年制中专、五年制学生前三年段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结合时代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学生中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倡导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团结协作观念,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美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咎。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具体规定按《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课成绩评定由两方面组成:理论考核和日常行为考核,任何一方面考核不及格者,该门成绩视为不及格,并记入留降级科目。

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含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答辩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重修。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计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评定。体育课成绩要与考勤、课内教学活动中的表现情况、测试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具体要求,按《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缺课累计超过规定学时,实验、实训、实习(含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答辩等)缺课累计超过规定课时等情况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缺考记,并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批准缓考。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进考场,不服从监考老师调动者等,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

一般作弊:

   (1)对互对答案、打小抄、看书本、笔记等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2)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答案或接受答案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3)对在考场上交换试卷或答题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4)累计二次作弊者,开除学籍。

严重作弊:

委托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及以不正常手段获得有关考试试题、试卷等作弊行为严重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重修与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首修和重修)有三门以下(含三门),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重修。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以学生自学为主。

第二十四条 包括首修和重修课程在内,考试、考查课程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予以降级。

    第二十五条 降级时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降至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第四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因病、伤等原因(尚不够退学条件,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较适应的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拟转入系(专业)主任同意,教务处长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批手续由教务处办理;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不超过三次,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因病等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参加保险学生,其医疗费按保险条款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学生费用自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因病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长、教务处长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学籍办备案并负责办理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长、教务处长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学籍办备案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上限的;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生在校期间两次降级;

   (七)新生入学后 经德、智、体、美重新考核复查与入学录取材料不符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由教务处学籍办备案并报辽宁省教育厅。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专业实行三年加一年弹性学制,实行课程重修制。(“课程”——单独进行成绩考核的所有理论课、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下同。)

    第三十九条  第一年至第三年(第一至第六学期)为必修学年,三年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否则,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第四年(第七至第八学期)专门为结业生设置。结业生可以在第四学年内重修不及格课程。是否重修,由结业生自主决定(一切费用自理)。申请重修并全部重修合格者,核发下一年毕业证,以后不再受理重修。

第四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校修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五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制、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如果有上述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按照《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照《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和开展活动,同时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和《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住宿应当遵守《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及学生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比、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另外,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其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并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本人如果对其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且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按照处分审批权限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如果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及程序按《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把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关的规定、办法和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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